法律行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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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 , 乃行為人以[[意思表示]] , 而欲 發生[[私法]]上效果之[[ 法律 事實]] 。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 , 是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 與 消滅的最常 見 的[[法律事實]] 。 | |||
== 特徵 == | |||
法律行為具有如下之意義: | |||
* 一、法律行為為私人行為,與基於統治權作用所為之[[公行為]]不同。 | |||
* 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無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但法律行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約]]尚須物之交付,法律行為始得成立。 | |||
* 三、法律行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於外之意思,縱或與[[內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 |||
* 四、法律行為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為法律所適用之事物,與單純事實不同,行為人應認識其法律效果 。 | |||
== 分類 == | == 分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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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 法律行為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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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 | |||
# 須標的合法,即標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標的亦非顯失公平或違反法律規定之一定方式。 | |||
# 行為人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與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特定財產之行為,與允許其獨立營業之行為,無須再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為例外。 | |||
# 法律行為既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與表示須一致,且不受他人干涉,否則即有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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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文獻有關法律行為要件的表述如下: | |||
其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其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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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基於行為人的意願並具有外表表現的活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舉動)不能視作法律行為。 | # 須基於行為人的意願並具有外表表現的活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舉動)不能視作法律行為。 | ||
# 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 # 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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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8日 (日) 04:29的版本
法律行为,乃行为人以意思表示,而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如下之意义:
- 一、法律行为为私人行为,与基于统治权作用所为之公行为不同。
- 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约尚须物之交付,法律行为始得成立。
- 三、法律行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于外之意思,纵或与内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 四、法律行为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为法律所适用之事物,与单纯事实不同,行为人应认识其法律效果。
分类
要件
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须具备下列三个要件:
- 须标的合法,即标的不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标的亦非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之一定方式。
- 行为人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与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前须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行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为、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特定财产之行为,与允许其独立营业之行为,无须再获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为例外。
- 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与表示须一致,且不受他人干涉,否则即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