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夥協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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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夥協議]], | [[民事合夥協議]], 乃[[合夥 協議]] 之一種,是指合夥人 為追求一定的共同目的而達成的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的協議。此類協議並不以設立合夥企業為目的。在我國,民事合夥主要是指不以合夥企業形式出現的合夥形態。 | ||
== 與商事合夥協議之區別 == | == 與商事合夥協議之區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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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夥協議與商事合夥協議之比較}} | {{:民事合夥協議與商事合夥協議之比較}} | ||
[[Category:契約]] |
2018年12月6日 (四) 14:20的最新版本
民事合伙协议,乃合伙协议之一种,是指合伙人为追求一定的共同目的而达成的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协议。此类协议并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在我国,民事合伙主要是指不以合伙企业形式出现的合伙形态。
与商事合伙协议之区别
- 主条目:商事合伙协议
尽管民事合伙协议与上是合伙协议都属于合伙协议的范畴,且都以追求共同的事业为目的,但二者之间仍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 第一,设立依据不同。
- 对民事合伙而言,其需要各个合伙人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自主达成个人合伙协议。对于民事合伙协议的内容,法律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确定协议内容。
- 就商事合伙协议而言,其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由于设立合伙企业的内容复杂,且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对此类协议的内容进行较多规制,包括给予必要的管制和制定必要的倡导性规范予以指导。对于强制性规范,即使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也应当自动成为协议的内容。
- 第二,目的不同。
- 民事合伙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确立一般的合伙关系以实现特定的共同目的,该共同目的一般不具有营利性。
- 商事合伙协议的目的除了在当事人间确立合伙关系外,还在于设立合伙企业。与民事合伙协议相比较,商事合伙协议以合伙企业的设立为目的,并通过合伙企业的设立实现营利性营业的目的。
- 第三,合伙协议本身是否要登记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