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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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扣具有極為嚴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於計劃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偽劣產品氾濫的重要原因;回扣導致商品價格不正當提高,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扣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回扣破壞了平等、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回扣不是國際慣例,相反,國際社會都禁止回扣。不能認為回扣有利於市場經濟,從而對收受回扣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也不能因為收受回扣的現象比較普遍,從而對回扣視而不見。應當充分認識回扣的危害性,正確理解刑法規定的精神,嚴格將收受回扣的行為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
 回扣具有極為嚴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於計劃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偽劣產品氾濫的重要原因;回扣導致商品價格不正當提高,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扣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回扣破壞了平等、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回扣不是國際慣例,相反,國際社會都禁止回扣。不能認為回扣有利於市場經濟,從而對收受回扣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也不能因為收受回扣的現象比較普遍,從而對回扣視而不見。應當充分認識回扣的危害性,正確理解刑法規定的精神,嚴格將收受回扣的行為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
== 處罰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 參見 ==
== 參見 ==

2018年12月23日 (日) 14:18的版本

回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账外暗中,根据前述《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危害性

回扣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于计划经济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伪劣产品泛滥的重要原因;回扣导致商品价格不正当提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扣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回扣破坏了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回扣不是国际惯例,相反,国际社会都禁止回扣。不能认为回扣有利于市场经济,从而对收受回扣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也不能因为收受回扣的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对回扣视而不见。应当充分认识回扣的危害性,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精神,严格将收受回扣的行为认定为受贿

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