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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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扣具有極為嚴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於計劃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偽劣產品氾濫的重要原因;回扣導致商品價格不正當提高,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扣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回扣破壞了平等、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回扣不是國際慣例,相反,國際社會都禁止回扣。不能認為回扣有利於市場經濟,從而對收受回扣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也不能因為收受回扣的現象比較普遍,從而對回扣視而不見。應當充分認識回扣的危害性,正確理解刑法規定的精神,嚴格將收受回扣的行為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
 回扣具有極為嚴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於計劃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偽劣產品氾濫的重要原因;回扣導致商品價格不正當提高,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扣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回扣破壞了平等、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回扣不是國際慣例,相反,國際社會都禁止回扣。不能認為回扣有利於市場經濟,從而對收受回扣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也不能因為收受回扣的現象比較普遍,從而對回扣視而不見。應當充分認識回扣的危害性,正確理解刑法規定的精神,嚴格將收受回扣的行為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
== 與折扣、佣金之區別 ==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但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賬。
* [[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
* [[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動報酬。
對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認定為受賄。
== 處罰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 參見 ==
== 參見 ==

2018年12月23日 (日) 14:21的最新版本

回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账外暗中,根据前述《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危害性

回扣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于计划经济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伪劣产品泛滥的重要原因;回扣导致商品价格不正当提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扣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回扣破坏了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回扣不是国际惯例,相反,国际社会都禁止回扣。不能认为回扣有利于市场经济,从而对收受回扣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也不能因为收受回扣的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对回扣视而不见。应当充分认识回扣的危害性,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精神,严格将收受回扣的行为认定为受贿

与折扣、佣金之区别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对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认定为受贿。

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