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鑑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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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刑事 鑑 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指派或聘請具有某種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或判斷的訴訟活動。 | ||
== 意義 == | == 意義 == | ||
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物品、痕跡、人身、屍體進行 | 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物品、痕跡、人身、屍體進行 鑑 定,可以幫助偵查人員分析判斷案情,明確偵查方向,確定偵查範圍;也是取得案件證據,弄清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 | ||
== | == 鑑 定人 == | ||
在刑事偵查中,凡案件涉及某些關於科學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而為偵查人員所不能解決時,就必須邀請或指定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科學技術 | 在刑事偵查中,凡案件涉及某些關於科學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而為偵查人員所不能解決時,就必須邀請或指定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科學技術 鑑 定。我國刑事偵查中的 鑑 定,通常是由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必要時,也可請有關部門具有專門科學技術知識的人作為 鑑 定人。 | ||
鑑 定人的條件是: | |||
# 要具備解決案件中某種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或技術; | # 要具備解決案件中某種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或技術; | ||
# 與本案無關的自然人,即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 | # 與本案無關的自然人,即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 鑑 定; | ||
# 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 | # 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 | ||
== 種類 == | == 種類 == | ||
鑑 定分為:法醫 鑑 定、司法精神病 鑑 定、書法筆跡 鑑 定、指紋 鑑 定、腳印 鑑 定、化學 鑑 定、司法會計 鑑 定和工藝技術 鑑 定。 | |||
== | == 鑑 定結論 == | ||
{{Main|鑑 定結論}} | |||
根據《[[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 | 鑑定人應及時就指定的事項進行鑑定,並寫出明確的鑑定結論。偵查人員對鑑定結論若有懷疑或有問題,可以要求鑑定人補充說明,或補充鑑定,必要時可以更換鑑定人,重作鑑定。鑑定結論若用作證據使用,應當將結論告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見,提出合理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當然,這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 ||
根據《[[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 鑑 定有爭議需要重新 鑑 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 鑑 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鑑 定人進行 鑑 定後,應當寫出 鑑 定結論,並且由 鑑 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 |||
[[Category:刑事證據法]] |
2019年4月6日 (六) 15:20的最新版本
刑事鉴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聘请具有某种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判断的诉讼活动。
意义
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品、痕迹、人身、尸体进行鉴定,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也是取得案件证据,弄清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鉴定人
在刑事侦查中,凡案件涉及某些关于科学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而为侦查人员所不能解决时,就必须邀请或指定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我国刑事侦查中的鉴定,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也可请有关部门具有专门科学技术知识的人作为鉴定人。
鉴定人的条件是:
- 要具备解决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或技术;
- 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即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种类
鉴定分为: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法笔迹鉴定、指纹鉴定、脚印鉴定、化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工艺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
- 主条目:鉴定结论
鉴定人应及时就指定的事项进行鉴定,并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若有怀疑或有问题,可以要求鉴定人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必要时可以更换鉴定人,重作鉴定。鉴定结论若用作证据使用,应当将结论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见,提出合理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当然,这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