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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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筆錄''',是指勘驗人員對被勘驗的現場或物品所作的客觀記錄。 | 民事訴訟中,'''勘驗筆錄''',是指勘驗人員對被勘驗的現場或物品所作的客觀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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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力 == | == 證明力 == | ||
根據《證據規定》,勘驗筆錄的證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義的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 根據《證據規定》,勘驗筆錄的[[ 證明力]] 一般大于一般意義的[[ 書證]] 、[[ 視聽資料]] 和[[ 證人證言]] 。 | ||
==參見== | |||
* [[筆錄類證據]] | |||
* [[勘驗筆錄]] | |||
* [[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 | |||
* [[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 | |||
[[Category:民事證據]] | [[Category:民事證據]] |
2019年4月14日 (日) 03:57的最新版本
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启动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方式
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参与人员
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勘验笔录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证明力
根据《证据规定》,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