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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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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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7日 (五) 09:20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