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件犯罪構成體系: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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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犯罪成立條件([[犯罪構成]]),德國、日本的多數學者採取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犯罪成立條件體系(三階層體系)。
 關於犯罪成立條件([[犯罪構成]]),德國、日本的多數學者採取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犯罪成立條件體系(三階層體系)。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0 auto; width: 60%"
|+犯罪成立三階理論
|-
| style="width: 4em; text-align: center; " | 第一階層
| style="width: 3em; " | Tatbestand
! style="width: 7em; "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過僅有[[結果犯]]需討論因果關係),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過失]]),則可以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
| style="width: 4em; text-align: center; " | 第二階層
| Rechtswidrigkeit
! 違法性
| 行為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是法律賦予行為人因為某些特定原因所為構成要件行為而得以免於構成犯罪的理由。
|-
| style="width: 4em; text-align: center; " | 第三階層
| Schuld
! 有責性
| 對於行為人個人決定為違法行為的非難,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
|}


== 符合性 ==
== 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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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
* [[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


[[Category:刑法學]]
[[Category:犯罪論]]
[[Category:犯罪論]]

2019年11月2日 (六) 03:40的最新版本

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德国、日本的多数学者采取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体系)。

犯罪成立三阶理论
第一阶层 Tatbestand 构成要件该当性 罪刑法定原则之下,行为人之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仅有结果犯需讨论因果关系),在主观上也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主观构成要件(犯罪之故意过失),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二阶层 Rechtswidrigkeit 违法性 行为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阻却违法事由是法律赋予行为人因为某些特定原因所为构成要件行为而得以免于构成犯罪的理由。
第三阶层 Schuld 有责性 对于行为人个人决定为违法行为的非难,并且决定予以刑罚制裁。

符合性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规定的违法类型。有的则说,构成要件是犯罪轮廓的观念形象。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之前,有无数的类型(刑事学上的类型),立法者将这些行为进行取舍选择,规定成为法律上的犯罪定型。例如,一般的反自然的性行为、通奸等行为,在刑事学上是犯罪类型,但通常不是刑法上的犯罪类型。另外,刑事学上被认为是几种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刑法上可能只是一个犯罪类型。例如,借款诈骗、找钱诈骗、赌博诈骗、金蝉脱壳诈骗等在刑事学上是不同的犯罪类型,但在刑法上只存在一个犯罪类型一一"骗取他人财物”。又如,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不同的杀人行为,如刀杀、枪杀、毒杀、绞杀等,但在刑法上也被规定为一种犯罪类型一一“杀人”。这样的犯罪类型(定型),就是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或者简单地称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但如若追问法律为什么禁止该行为,则是实质的违法性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实质的违法性就是法益侵害性。由于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正当防卫杀人、紧急避险毁损财物等行为,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保护了更为重大(至少同等)的法益,因而不成立犯罪。在此意义上说,犯罪的成立除了符合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

一般认为,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有责性

有责性(责任),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例如,对于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换言之,幼童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有责性成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主观的判断。

评价

德日的犯罪成立条件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是由客观(外部)到主观(内部)、由抽象(一般)到具体(个别)、由定型到非定型的逐层递进判断。这种阶层的体系,有利于克服适用刑法的路意性;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使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