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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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 證據]] , 與[[ 實物 證據]] 相對 ,是指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 。由於言詞證據都是特定的人提供的,一般又把它稱爲「人證」 。 | |||
== 類型 == | == 類型 == | ||
言詞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也屬於言詞證據。 | 言詞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也屬於言詞證據。 | ||
== 收集 == | |||
刑事案件中,言詞證據由司法機關以訊問或詢問方式當場製作筆錄收取。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收集言詞證據時,訊問或詢問結束後,由陳述人親自閱讀或向其宣讀,允許其改正或補充陳述內容,並由陳述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加以固定。 | |||
[[Category:證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