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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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再保險,都是以補償為原則,即對原保險人直接支付的賠款的補償。
# 所有再保險,都是以補償為原則,即對原保險人直接支付的賠款的補償。


 再保險接收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 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再保險接收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 [[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Category:保險法]]
[[Category:保險法]]

2020年5月19日 (二) 17:51的最新版本

再保险,亦称“分保”、“第二次保险”,系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人的保险

特征

主要特点是:

  1.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通常都是保险公司
  2. 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3. 所有再保险,都是以补偿为原则,即对原保险人直接支付的赔款的补偿。

再保险接收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