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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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執行員]],乃[[執行機關]]之主要組成人員, | <onlyinclude>[[執行員]] ,係依法負責[[法院]]有關[[執行]]事項的工作人員 ,乃[[執行機關]]之主要組成人員,</onlyinclude> | ||
<onlyinclude>在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應當依法實行[[迴避]],迴避理由和[[審判人員]]相同。</onlyinclude> | == 職權 == | ||
執行員之主要職權為辦理法院有關執行事項: | |||
# 辦理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 | |||
# 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 | |||
# 擔負執行行政判決、裁定的職責。 | |||
執行員根據法院判決和裁定或其他相應的法律文書確定的任務,採取相應的措施。 | |||
== 設置 == | |||
《[[法院組織法]]》和《[[民訴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 | |||
== 工作守則 == | |||
<onlyinclude>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持執行公務證進行。 在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應當依法實行[[迴避]],迴避理由和[[審判人員]]相同。</onlyinclude> | |||
[[Category: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