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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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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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認購股份]]
* [[實繳出資]]

2020年6月6日 (六) 04:12的最新版本

在有限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是:

  1. 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8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1]
  2. 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始有资格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第29条)。
  3. 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1条)、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2条)。但有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增资优先认缴权,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第34条)。
  4. 公司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是指股东已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和实缴期限未至的出资。[2]

参考文献

  1. 《公释三》第13条第2款。
  2. 《公释二》第22条,《企业破产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第20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