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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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 == | == 設置 == | ||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的居住狀況、人口多少和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而設立。一般設在[[自然村]],大的自然村可以設幾個村民委員會,幾個較小的自然村也可以聯合設立一個村民委員會。 |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的居住狀況、人口多少和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而設立。一般設在[[自然村]],大的自然村可以設幾個村民委員會,幾個較小的自然村也可以聯合設立一個村民委員會。 | ||
== 組織 == | |||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 |||
== 職權 == | == 職權 == | ||
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 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 ||
== 參見 == | == 參見 == | ||
[[Category:居民委員會]] | [[Category:居民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