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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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過錯]], 民法上指因[[ 故意]] 或[[過 失]] 而損 害他人的[[違法行 為]] 。 | ||
== | == 類型 == | ||
可分為: | |||
# 普通過錯,即只有加害人一方有過錯,且加害人為單個的人; | |||
# [[共同過錯]],即兩個以上的加害人因共同的過錯行為而致人的損害; | |||
# [[受害人過錯]],即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加害人沒有過錯或僅有輕微的過失; | |||
# [[混合過錯]],即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較大過錯。 | |||
== 法律意義 == | |||
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的基礎,但不排除在極個別情況下[[ 無 過錯]] 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