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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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係指在[[法律關係]]中權利人單方 [[意思表示]], 能直接創設、 變或 消滅某一個法律關係的[[權利]]。
'''形成權''' ,係依民事權利作用劃分,與[[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並列的一種[[民事權利]]類型 ,係指在[[法律關係]]中 權利人 憑藉其 單方[[意思表示]], 能直接創設、變 或消滅某一個法律關係的[[權利]]。


  例如 ,於[[選擇之債]]的情況下,債務人的[[選擇權]],或于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的[[契約解除權]]。
  形成權 未行使前對原 律關係不發生任何影響 但是一經行使,具體的權利義務即隨之發生變更。例如 於[[選擇之債]]的情況下,債務人的[[選擇權]],或于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的[[契約解除權]] 。又如[[撤銷權]]、[[追認權]]、[[終止權]]、[[優先購買權]]、[[要約撤銷權]]、[[要約撤回權]]、[[承諾權]]、[[提存權]]、[[拋棄權]]等。形成權是民法理論上對於上述權利的類型化統稱,是一個“集合名詞”


 形成權在 行使 法律關係 發生 任何 影響, 是一 行使, 具體 的權利 義務即隨之發生變更
 形成權 這一概念係由德國法學家[[艾米爾·澤克爾]]所首創。
 
== 取得 ==
 
形成權係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而產生,當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時,權利人便當然享有該權利,其依據 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  行使 ==
 
形成權的行使,依其性質,僅須由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特定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
 
在形成權的法律關係中,形成權的享有和實現無須相 人的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只要權利人將變動 法律關係 的意思表達出來,那麼於其意思表示為對方所瞭解或到達對方時,按照法律的規定便當然 發生 相應的法律效果。在權利人行使形成權的過程中,相對人只能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消極地承受該結果;其異議或其他行為並不能 影響 形成權行使之效力。“相對人處於屈從地位 因此,形成權所對應的不 義務,而是容忍和屈從<ref>張志坡:“論形成權的性質”,載《山西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年6月第23卷第2期。</ref>。形成權的‘單方形成之力’與相對人的‘忍讓’或者‘受拘束性’是相 致的”,形成權的 行使 使得相對人“必須允許通過這個形成權來中斷原來的法律關係,並且還要允許這種做法有效”<ref>[德]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上)》,王曉曄等譯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292頁。</ref>。簡言之,當形成權 的權利 人行使權利時,形成權的相對人所能做的便是接受這個事實,而不論其主觀是否願意


== 特徵 ==
== 特徵 ==
形成權最大的特點就是法律賦予了權利人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對另一方的法律狀況予以影響的權能,例如終止、削減或變更另一方的權利<ref>[德]迪特爾·施瓦布著:《民法導論》,鄭衝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45頁。</ref>。


 形成權與[[請求權]]的一個大區別點在於其並無與之相對應的義務。因此,形成權並不得單獨讓與之,也不會被侵害。其實形成權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是一種“能改變權利的權利”,或說是一種“法律上之能”,在這個意義上,形成權只是一種[[附屬權]]。
 形成權與[[請求權]]的一個大區別點在於其並無與之相對應的義務。因此,形成權並不得單獨讓與之,也不會被侵害。其實形成權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是一種“能改變權利的權利”,或說是一種“法律上之能”,在這個意義上,形成權只是一種[[附屬權]]。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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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 (四) 09:41的版本

形成权,系依民事权利作用划分,与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类型,系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凭借其单方意思表示,即能直接创设、变更或消灭某一个法律关系的权利

形成权在未行使前对原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影响,但是一经行使,具体的权利义务即随之发生变更。例如于选择之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选择权,或于债务人给付迟延时,债权人的契约解除权。又如撤销权追认权终止权优先购买权要约撤销权要约撤回权承诺权提存权抛弃权等。形成权是民法理论上对于上述权利的类型化统称,是一个“集合名词”。

形成权这一概念系由德国法学家艾米尔·泽克尔所首创。

取得

形成权系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约定而产生,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权利人便当然享有该权利,其依据在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行使

形成权的行使,依其性质,仅须由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在形成权的法律关系中,形成权的享有和实现无须相对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只要权利人将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达出来,那么于其意思表示为对方所了解或到达对方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当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过程中,相对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消极地承受该结果;其异议或其他行为并不能影响形成权行使之效力。“相对人处于屈从地位,因此,形成权所对应的不是义务,而是容忍和屈从[1]。形成权的‘单方形成之力’与相对人的‘忍让’或者‘受拘束性’是相一致的”,形成权的行使使得相对人“必须允许通过这个形成权来中断原来的法律关系,并且还要允许这种做法有效”[2]。简言之,当形成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形成权的相对人所能做的便是接受这个事实,而不论其主观是否愿意。

特征

形成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赋予了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对另一方的法律状况予以影响的权能,例如终止、削减或变更另一方的权利[3]

形成权与请求权的一个大区别点在于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因此,形成权并不得单独让与之,也不会被侵害。其实形成权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能改变权利的权利”,或说是一种“法律上之能”,在这个意义上,形成权只是一种附属权

参考文献

  1. 张志坡:“论形成权的性质”,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6月第23卷第2期。
  2. [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292页。
  3. [德]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