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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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 #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 ||
#* 以生產經營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 |||
#* 以商品批發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 |||
#* 以商業零售爲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 |||
#* 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 |||
#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
2020年6月22日 (一) 07:26的版本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应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