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的繼續性合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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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是指本身就具有继续性合同性质的有名合同。这类有名合同本身就是继续性合同,无论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特点
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
- 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持续性给付才能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合同的目的不可能通过一次性的给付实现。如雇佣合同必然要经过长时期的各种劳务的给付才能实现其目的。
-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订立一个合同,而不像有些继续性供给合同那样,同时存在基本合同和简要合同。
- 在某些继续性合同中,也存在公法上的规制,如国家对租赁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的规制。
类型
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有:合伙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委任合同等。[2]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合同特别是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