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性辭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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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解除}} | |||
[[過錯性辭退]],或稱'''懲戒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有法律規定的特定過錯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辭退乃[[即時辭退]]之一種。 | |||
== 法定事由 == | |||
;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即時辭退。判斷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嚴重”,應當以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為依據,並且應當以勞動者在本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和法定追究期限內的未經處罰的和法定可重複處罰的違章違紀事實為限,而不能將超出此時間範圍或法定不可重複處罰的違章違紀事實累計在內。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的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義務,可能導致不得以勞動者嚴重違法勞動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勞動者的後果。<ref group="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雖然已被廢止, 但其中關於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規定,對於判斷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嚴重”,仍有參考價值。</ref> | |||
;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 |||
這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或能源;貪汙受賄;洩露或出賣商業祕密;等等。 | |||
“重大損害”由勞動規章制度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對重大損害作統一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 重 大損害進行認 定 。 | |||
; 三、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 |||
在勞動法中,對勞動者參與勞動關係實行“[[ 一人一職]]”原則,即在同一時間內,同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只參與一個勞動關係。故對全日制勞動者而言,一般不允許存在[[雙重勞動關係]];經本職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才可參與兼職勞動關係,並且,兼職勞動關係不得影響本職勞動關係的運行。《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都體現了此法理。 | |||
如果勞動者在存在本職勞動關係的同時又建立了兼職勞動關係,且兼職勞動關係對勞動者完成本職勞動關係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即嚴重不利於勞動者履行本職勞動關係的勞動義務,或者無論兼職勞動關係對勞動者完成本職勞動關係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與否,本職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兼職勞動關係,或者兼職勞動關係不得影響本職勞動關係中勞動義務履行,而勞動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 即時辭退 。 | |||
; 四、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 | |||
即如果勞動者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導致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中意思表示不真實,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有權即時辭退。 | |||
;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下列有情形之一: | |||
# 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 |||
# 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 |||
# 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 的。 | |||
== 注釋 == | |||
<references group="注" /> |
2020年7月2日 (四) 16:02的最新版本
劳动合同之解除 | 协议解除 | 劳动者提议之协议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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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议之协议解除 | ||||
单方解除 | 辞职 | 预告辞职 | 一般预告辞职 | |
试用期内预告辞职 | ||||
即时辞职 | 随时通知即时辞职 | |||
无须通知即时辞职 | ||||
辞退 | 即时辞退 | 过错性辞退 | ||
经试用不合格而即时辞退 | ||||
预告辞退 | 一般预告辞退 | |||
裁员 |
过错性辞退,或称惩戒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过错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辞退乃即时辞退之一种。
法定事由
-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即时辞退。判断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并且应当以劳动者在本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的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章违纪事实为限,而不能将超出此时间范围或法定不可重复处罚的违章违纪事实累计在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义务,可能导致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法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后果。[注 1]
-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等。
“重大损害”由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在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实行“一人一职”原则,即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只参与一个劳动关系。故对全日制劳动者而言,一般不允许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经本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才可参与兼职劳动关系,并且,兼职劳动关系不得影响本职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都体现了此法理。
如果劳动者在存在本职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建立了兼职劳动关系,且兼职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完成本职劳动关系中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即严重不利于劳动者履行本职劳动关系的劳动义务,或者无论兼职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完成本职劳动关系中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与否,本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兼职劳动关系,或者兼职劳动关系不得影响本职劳动关系中劳动义务履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辞退。
- 四、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即如果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中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辞退。
-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下列有情形之一:
注释
-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虽然已被废止, 但其中关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规定,对于判断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严重”,仍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