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辭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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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 | {{勞動合同之解除}}'''預告辭職''',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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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預告辭職,勞動者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試用期內預告辭職,勞動者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預告期 == | === 預告期 === | ||
預告辭職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預告為辭職的程序性條件。 | 預告辭職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預告為辭職的程序性條件。 |
2020年7月2日 (四) 16:02的最新版本
劳动合同之解除 | 协议解除 | 劳动者提议之协议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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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议之协议解除 | ||||
单方解除 | 辞职 | 预告辞职 | 一般预告辞职 | |
试用期内预告辞职 | ||||
即时辞职 | 随时通知即时辞职 | |||
无须通知即时辞职 | ||||
辞退 | 即时辞退 | 过错性辞退 | ||
经试用不合格而即时辞退 | ||||
预告辞退 | 一般预告辞退 | |||
裁员 |
预告辞职,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特征
其特点主要有:
- 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 它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 它不受用人单位制约,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 它除了以预告为程序性条件外,不附加实体性条件,故也可以认为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这给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极大自由。
- 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条件
为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立法对预告辞职未设置实体条件。
在许多国家的劳动立法中,以定期劳动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区分为基础,分别规定不同的预告辞职规则。对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原则上不得预告辞职,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原则上可以预告辞职,但需履行一定程序或者满足一定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未作这种区分,即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可预告辞职。这是因为,国外的定期劳动合同一般为临时性劳动合同,且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通例,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而我国,定期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曾多为中长期劳动合同,尽管临时性劳动合同所占比例呈现提高趋势,但国家正在加大控制力度,并且,试图实现以中长期劳动合同为主、短期(临时)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为辅的劳动合同期限总体结构。所以,我国允许预告辞职对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都适用。
类型
预告辞职可分为试用期外预告辞职和试用期内预告辞职,前者为一般预告辞职,后者为特殊预告辞职。
程序
立法对预告辞职设立预告期,以给予用人单位提前安排替代辞职者人选以准备时间,从而保障正常营业不因劳动者自由流动而受不利影响。
于一般预告辞职之情形,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预告辞职,劳动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期
预告辞职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预告为辞职的程序性条件。
一般预告辞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全兴教授认为: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一律为30日,而未考虑到劳动合同期限长度的差异,与设立预告期的意图不尽相符。由于劳动者的可替代程度与其素质高低相关,故一律30日的预告期对于辞职者为素质高、可替代程度低的情形而言,则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安排甚至寻找替代辞职者人选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高素质劳动者(以高薪或合同期限长为标志)规定特别预告期(如不超过3个月)。[1]
试用期内,由于劳动关系还处在实验状态,故《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无条件地即时辞职;而《劳动合同法》考虑到保障正常营业的需要,规定辞职预告期为3日,且预告方式为口头通知即可。
参考文献
- ↑ 王全兴.劳动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2: 215. ISBN 978-7-5197-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