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解除: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无编辑摘要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分類)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6个中间版本) | |||
第1行: | 第1行: | ||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届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爲]]。 |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届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爲]]。 | ||
== 立法 == | |||
關於勞動合同 解除 制度,有解僱保護單獨立法與綜合立法兩種模式。 | |||
; 解僱保護 單 獨立法 | |||
解 僱保護單獨立 法 模式,僅 對解 僱行為及其後果,基於限制解僱以保障 勞動 者職業安 定的 價值取向進行專門立法 , 勞動者因僱主有[[過錯]]而[[被迫辭職]] , 作為[[推 定解 僱]]也納入其中 。 其典型 如 《[[聯邦德國 解 僱保護法]]》 , 《[[比利時僱傭合同法]]》、《[[日本 勞動 合同法]]》也採用這種模式。至於協議 解除 和 勞動 者非因僱主過錯而主動辭職,則被規定在[[ 民法]] 中 。 | |||
; 綜合立法 | |||
綜合立法模式的價值取向有兩個 方 面:一方面是保障勞動者自由流動,此為協議 解除 和辭職制度的主要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是保障勞動者職業安定,此為解僱(包活推定解僱)的主要價值取向。儘管如此,在這種立法模式中,[[解僱保護]]制度仍然是立法的重點。 | |||
; 中華 人 民共和國 | |||
我國對勞動合同 解除 制度採取的是綜合立法模式,而不是解僱保護單獨立法模式。 勞動合同 未被納入《[[合同 法]]》 的 調整範圍 ,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勞動合同 解除 制度採用綜合立法模式 ,協 議解除、解僱和辭職都納入其中 。<ref>{{王全興著勞動法|214}}</ref> | |||
== 分類 == | |||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協議解除與 單方解除 。 | |||
{{Collapsed box| 勞動合同 之解除與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 |||
=== 協議解除 === | |||
{{Main|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 | |||
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對這種解除方式一般不規定條件,只要求 解除 合同的合意在內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 |||
協議 解除 還有必要進一步劃分為 勞動者 提議的協議解除和 用人單位 提議的協議 解除 ,因為二者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差異 。 | |||
=== 單 方 解除 === | |||
{{Main| 勞動 合同 之單 方 解除}} | |||
單方 解除 ,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立法要求,當事人應當以要式行為行使其單方解除權。 | |||
單方解除 又可作以 下 分類 : | |||
* 按照 行使單 方 解除 權是否需要預告 , 可分為 單 方[[ 預告解除]] 和 單 方[[即時 解除]] 。 | |||
* 按照行使 單方解除權的 主體不 同, 可分為[[ 勞動者單方解除]] ( 通 常稱辭職)和[[ 用人單位解除]] ( 通 常稱辭退或解僱)。 用人單位 單方 解除 還可分為 單 個辭退(又稱 單 個解僱)和[[裁員]](又稱集體辭退或集體 解 僱) | |||
* 按照合同 解除 條件的依 據是 法規 還是 合同 ,可分為 法定解除 與約定解除 。 | |||
* 按照導致合同 解除 的原因中是否含 有 對方當事 人 過錯 的 不同 , 可分為 有 過錯 解除 與無過錯 解除。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勞動合同]] | |||
== 參考文獻 == | |||
{{Reflist}} | |||
[[Category:解除合同]] | [[Category:解除合同]] |
2020年7月3日 (五) 08:03的最新版本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立法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有解雇保护单独立法与综合立法两种模式。
-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仅对解雇行为及其后果,基于限制解雇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的价值取向进行专门立法,劳动者因雇主有过错而被迫辞职,作为推定解雇也纳入其中。其典型如《联邦德国解雇保护法》,《比利时雇佣合同法》、《日本劳动合同法》也采用这种模式。至于协议解除和劳动者非因雇主过错而主动辞职,则被规定在民法中。
- 综合立法
综合立法模式的价值取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此为协议解除和辞职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此为解雇(包活推定解雇)的主要价值取向。尽管如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中,解雇保护制度仍然是立法的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而不是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劳动合同未被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协议解除、解雇和辞职都纳入其中。[1]
分类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分类 | 适用情形 | 补偿 | ||||
---|---|---|---|---|---|---|
劳动合同之解除 | 协议解除 | 劳动者提议之协议解除 | 无补偿 | |||
用人单位提议之协议解除 | 有补偿 | |||||
单方解除 | 辞职 | 预告辞职 | 一般预告辞职 |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 无补偿 | |
试用期内预告辞职 | 提前3日通知 | |||||
即时辞职 | 随时通知即时辞职 |
|
有补偿 | |||
无须通知即时辞职 |
| |||||
辞退 | 即时辞退 | 过错性辞退 |
|
无补偿 | ||
经试用不合格而即时辞退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
预告辞退 | 一般预告辞退 |
|
有补偿 | |||
裁员 |
|
协议解除
- 主条目:劳动合同之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协议解除还有必要进一步划分为劳动者提议的协议解除和用人单位提议的协议解除,因为二者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差异。
单方解除
- 主条目:劳动合同之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又可作以下分类: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 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
参见
参考文献
- ↑ 王全兴.劳动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2: 214. ISBN 978-7-5197-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