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行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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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行 為]] ,學理上亦稱'''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 法 典 》采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爲的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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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爲不同於[[侵權行爲]]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侵權行爲主要是對[[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的侵害,而違約行爲則是對[[相對權]]即[[合同債權]]的侵害;由於債權是以[[請求權]]爲其核心的,債權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履行其合同義務,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必然會使債權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債權不能實現。所以,任何違約行爲都導致了對債權人的債權的侵害。違約行爲包括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如[[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各種違約行爲發生後,行爲人如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違約行爲不同於[[侵權行爲]]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侵權行爲主要是對[[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的侵害,而違約行爲則是對[[相對權]]即[[合同債權]]的侵害;由於債權是以[[請求權]]爲其核心的,債權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履行其合同義務,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必然會使債權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債權不能實現。所以,任何違約行爲都導致了對債權人的債權的侵害。違約行爲包括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如[[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各種違約行爲發生後,行爲人如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
== 形態 == | |||
'''違約行爲的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爲違反的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違約行爲作出的分類。由於違約行爲是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此合同義務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違約形態。從總體上說,可以根據履行期限是否到來而將違約行爲區分爲[[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兩種類型。 | |||
=== 預期違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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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違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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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五) 07:17的最新版本
违约行为,学理上亦称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特征
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二)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约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忠实、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可见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还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随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四)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侵权行为主要是对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其核心的,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形态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合同义务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预期违约
- 主条目: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乃违约行为之一种,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实际违约
- 主条目: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乃违约行为之一种。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