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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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其[[出資]]額 |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數量的[[股東]] 所組成,股東 以其[[出資]]額 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 ||
== 特徵 == | |||
第一,股東承擔有 限 責任。所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 對公司承擔 有限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 權人承擔獨立責任,股東不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 |||
第二,股東人數有法定限制。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人合性]],防止股東人數過多影響股東之間的交流溝通,損害股東之間應有的人合性關係。我國《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 |||
第三,公司是具有人合性因素的資合性公司。首先,公司是資合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資本的聚合,沒有資本公司就不能存在。公司以其全部資產作為公司的信用基礎,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獨立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相互之間不 承擔 連帶責任。其次,公司具有人合性。有限 責任 公司股東人數少,股東相互之間聯繫較為緊密,有一定的互相信任關係,股東群體穩定,股東之間往往基於這種特定信任關係才共同出資。如果一個人僅有資金,而與其他出資人沒有信任關係,則不一定能被接納為股東。人合性對公司設立、存續、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還能保證公司組織機構的有效運作。 | |||
第四,公司具有封閉性。公司的封閉性指公司的股權與資本結構、管理與財務信息相對穩定封閉,不具有對外的開放性、公開性。它包括股權與資本結構的封閉性和管理與財務信息的封閉性。股權與資本結構的封閉性表現為,股權的持有人(股東)不超過50人,公司股權不可自由轉讓,股東之外的其他人非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加入公司。由於股東數量、身份以及股權轉讓的限制,致使公司資本只來源於特定股東的出資繳納,形成了股權和資本結構的封閉性。管理與財務信息的封閉性表現為公司在運作過程中,無須向外界披露經營財務信息,社會公眾一般不瞭解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 | |||
第五,公司規模可大可小、組織機構簡單,設立程序簡便。公司規模的大小往往與公司的[[註冊資本]]有密切的聯繫。公司法規範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規模做出最低或最高限制,經營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的機關設置也較簡單、靈活。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和一至兩名[[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只有[[發起設立]],沒有[[募集設立]]方式,公司的資本總額,由設立時的股東全部繳足,不可向外募集,因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相對簡單。 | |||
第六,公司與股東關聯度緊密。正是由於股東人數的有限性、人合性、封閉性等特徵的存在,保證了股東有過問公司事務,甚至直接擔任公司職務掌控公司經營的可能性的存在。所以為了保護自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股東與公司的關聯程度較高 。 | |||
== 設立 == | == 設立 == | ||
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應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 #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應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 ||
#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 <!-- #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 ||
#* 以生產經營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 #* 以生產經營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 ||
#* 以商品批發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 #* 以商品批發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 ||
#* 以商業零售爲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 #* 以商業零售爲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 ||
#* 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 #* 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 ||
#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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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 ||
== 優缺點 == | |||
== 優點 == | |||
雖然有限責任公司起步較晚,[[1892年]]才在德國首先被確立,屬於[[公司立法史]]上最晚出現的一種組織公司形式。但其迅速在世界範圍內被普遍認可。這主要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較好地融合了其他類型的長處,具有其他公司所不具有的優點。如: | |||
* 公司組織規模不大,股東間的互信關係,大大降低了公司的運作成本; | |||
* 吸納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限責任規定,使股東的投資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 | |||
* 進一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慾望和促進社會資產向資本的轉化; | |||
* 具有提高公司組建速度的效用。 | |||
== 局限 == | |||
但也有明顯的弊端: | |||
# 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規模往往有限,受制於封閉性特徵,難以迅速擴張資本,限制了公司經營規模快速擴張能力,難以取得較大的規模效益; | |||
# 公司股東則可能因為公司人合性受損而遭受大股東的利益侵害; | |||
# 公司債權人往往因為公司信息的封閉性更容易受到欺詐,承擔著較開放性公司更大的交易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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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四) 08:13的版本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第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独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二,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防止股东人数过多影响股东之间的交流沟通,损害股东之间应有的人合性关系。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三,公司是具有人合性因素的资合性公司。首先,公司是资合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的聚合,没有资本公司就不能存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公司具有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有一定的互相信任关系,股东群体稳定,股东之间往往基于这种特定信任关系才共同出资。如果一个人仅有资金,而与其他出资人没有信任关系,则不一定能被接纳为股东。人合性对公司设立、存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还能保证公司组织机构的有效运作。
第四,公司具有封闭性。公司的封闭性指公司的股权与资本结构、管理与财务信息相对稳定封闭,不具有对外的开放性、公开性。它包括股权与资本结构的封闭性和管理与财务信息的封闭性。股权与资本结构的封闭性表现为,股权的持有人(股东)不超过50人,公司股权不可自由转让,股东之外的其他人非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加入公司。由于股东数量、身份以及股权转让的限制,致使公司资本只来源于特定股东的出资缴纳,形成了股权和资本结构的封闭性。管理与财务信息的封闭性表现为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无须向外界披露经营财务信息,社会公众一般不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
第五,公司规模可大可小、组织机构简单,设立程序简便。公司规模的大小往往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密切的联系。公司法规范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做出最低或最高限制,经营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设置也较简单、灵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没有募集设立方式,公司的资本总额,由设立时的股东全部缴足,不可向外募集,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
第六,公司与股东关联度紧密。正是由于股东人数的有限性、人合性、封闭性等特征的存在,保证了股东有过问公司事务,甚至直接担任公司职务掌控公司经营的可能性的存在。所以为了保护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联程度较高。
设立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优缺点
优点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起步较晚,1892年才在德国首先被确立,属于公司立法史上最晚出现的一种组织公司形式。但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可。这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好地融合了其他类型的长处,具有其他公司所不具有的优点。如:
- 公司组织规模不大,股东间的互信关系,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运作成本;
- 吸纳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有限责任规定,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
- 进一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和促进社会资产向资本的转化;
- 具有提高公司组建速度的效用。
局限
但也有明显的弊端:
-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规模往往有限,受制于封闭性特征,难以迅速扩张资本,限制了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能力,难以取得较大的规模效益;
- 公司股东则可能因为公司人合性受损而遭受大股东的利益侵害;
- 公司债权人往往因为公司信息的封闭性更容易受到欺诈,承担着较开放性公司更大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