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合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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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逋过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条款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利用的目的和方法。
- 利用期限。依《物权法》第16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解决争议的方法。
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地役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