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修订间差异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第23行: 第23行:


{{Comparison
{{Comparison
|table_width = 
|table_width = 90%
|diff_width = 8em
|diff_width = 8em
|A_width = 
|A_width = 
第31行: 第31行:
|B = 連帶債務
|B = 連帶債務
|C = 
|C = 
|sim1 = 債務人均為多數;
|sim2 = 給付為同一;
|sim3 = 各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的義務;
|sim4 = 因一人的全部給付而使全部債務歸於消滅。
|sim5 =
|diff1 = 債務發生原因
|diff1 = 債務發生原因
|A1 =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關的法律關係競合產生;
|A1 =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關的法律關係競合產生;
第67行: 第72行:
|B9 = 
|B9 = 
|C9 = 
|C9 = 
|sim1 = 債務人
|content1 =債務人均為多數;
|sim2 = 給付
|content2 = 給付為同一;
|sim3 = 給付之範圍
|content3 = 各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的義務;
|sim4 = 債務之消滅
|content4 = 因一人的全部給付而使全部債務歸於消滅。
|sim5 =
|content5 = 
}}
}}

2021年7月20日 (二) 02:23的版本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既有相似性,又有显著区别。

二者的相似性体现在:

  1. 债务人均为多数;
  2. 给付为同一;
  3. 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
  4. 因一人的全部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二者又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债务发生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产生; 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受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之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连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无主观联系,故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故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内部求偿,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
相同点 债务人均为多数;
给付为同一;
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
因一人的全部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
债务发生原因 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产生; 通常是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受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 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之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连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法律效力 各债务人相互间无主观联系,故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债务人的责任分担 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故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内部求偿,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 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