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競合: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執行競合''',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根據不同的執行根據,針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导入1个版本) |
(没有差异)
|
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版本
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根据不同的执行根据,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产生的各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权利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
类型
因为民事执行既包括对已经生效的终局法律文书的执行(通常称为终局执行),又包括在案件审理中所采取的保全措施(通常称为保全执行),因此执行竞合的具体类型就有三种,即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执行终局的执行根据而形成的竞合状态。
-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在案件审理中采取的保全措施而形成的竞合状态。
- 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因为执行已经生效的终局法律文书以及采取的保全措施而形成的竞合状态。
要件
通常认为,民事执行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存在。
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的执行根据。
三、数个执行根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时期内。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执行竞合的规定。
五、执行对象是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并且该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所有的执行根据。
通常认为,可以是金钱债权执行与特定物交付执行的竞合,也可以是特定物与特定物交付执行之间的竞合,但不能是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执行的竞合。因为执行竞合是多个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权利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而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的执行,多数权利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获得受偿,并不存在完全相互排斥的状态。
处理
保全执行之间之竞合
一、不同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
如果各债权均为无担保债权,则按照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在先的保全措施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同种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
如果先采取的保全措施与后采取的保全措施相抵触,后采取的保全措施无效。先采取的保全措施与后采取的保全措施相抵触,主要包括:
- 后采取的保全措施撤销或者变更了先采取的保合措施的内容;
- 后采取的保全措施能够禁止或者除去先采取的保全措施;
- 后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内容上与先采取的保全措施不相容。
终局执行之间之竞合
一、多个执行根据指定的交付物同一。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三、债权种类不同的执行竞合。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竞合
一、保全执行在前,终局执行在后。
法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其他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保全债权人在取得终局执行根据以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将保全执行程序变为终局执行程序。
二、终局执行在前,保全执行在后。
在终局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没有取得实际控制,或者执行法院虽然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取得实际控制,但在程序上却存在瑕疵,这时的终局执行不能对抗保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