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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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因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 [[ 相鄰關係]],亦稱[[不動產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因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 ||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是為相鄰關係。 |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是為相鄰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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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質 == | == 本質 == | ||
不動產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係。這種相鄰關係對於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 不動產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係。這種相鄰關係對於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 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 ||
== 特徵 == | == 特徵 == | ||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 ||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 | |||
;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 | |||
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 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 ||
; 第二, 相鄰 關係的[[客體]]一般 不 是 不動產 和動產本身 , 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 的 和 鄰 人 有關的 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 | |||
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 相鄰關係的 客 體 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 |||
;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 不動產的 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 的財產 應當 是 相鄰的。 | |||
如承包經營人乙 不 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 的 土地 不能 到達自己承包 的 土地。如果甲 、 乙之間 的 土 地 一個在河北 , 另 一 個在西藏 , 自然就不 可 能發生這種通行關係 。 | |||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 的 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等,而有 相鄰關係 適用的餘地。 | |||
相鄰關係的 | == 處理 相鄰關係的 原則和依 據 == | ||
《[[民法典]]》第288條規定:「 不動產 的 相鄰權利人應當 按照 有利 生 產、方 便 生 活 、 團結互助 、 公平合理 的 原則 , 正確處 理相鄰關係。 」這是我國司法實踐早已形 成的經 驗 的 總結 。 | |||
不動產 | |||
相鄰 | 相鄰 關係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於不動產利用關係的複雜性 , 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 鄰 關係都作出明確 的 規定,因此,《民法典》第289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 有 規 定的, 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 規定的, 可 以 按照當地[[習慣]]。」由於不同地區相 鄰 各方 的 具體情況不同,差別較大,法律 、 法規不能作統一的詳細的規定,因此,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依 照 當地習慣 。 | ||
相鄰 | == 常見 相鄰 關係 == | ||
相鄰 關係的範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複雜,以下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實踐, 歸 納出的常見相鄰 關係 。 | |||
# [[ 相鄰 通行關係]] | |||
# [[相鄰管線設置關係]] | |||
# [[相鄰防污防險關係]] | |||
# [[相鄰用水排水關係]] | |||
# [[ 相鄰通風採光關係]] | |||
# [[ 相鄰 竹木歸屬關係]] | |||
# [[共 同使用關係]] | |||
# [[ 相鄰土地使用關係]] | |||
== 參見 == | == 參見 == |
2023年1月20日 (五) 04:17的最新版本
相邻关系,亦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为相邻关系。
本质
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这样,在甲、乙两个承包经营人之间就发生了相邻关系。这种相邻关系对于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甲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必要限制。这种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特征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如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另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处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等,而有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依据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我国司法实践早已形成的经验的总结。
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不动产利用关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由于不同地区相邻各方的具体情况不同,差别较大,法律、法规不能作统一的详细的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
常见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情况也很复杂,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归纳出的常见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