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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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近親屬關係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他們之間有著特定的身份和法律上規定的相應權利和義務,是親屬權的主體,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其他一般親屬,儘管有人們習慣的親屬稱謂,但並未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在親屬法調整的範圍之內,不享有親屬權。 | 在我國,近親屬關係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他們之間有著特定的身份和法律上規定的相應權利和義務,是親屬權的主體,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其他一般親屬,儘管有人們習慣的親屬稱謂,但並未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在親屬法調整的範圍之內,不享有親屬權。 | ||
== 參見 == | |||
* [[親屬權]] |
2023年1月21日 (六) 05:45的最新版本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而产生的特定的人之间的身份、地位及权利义务的总称。
特点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以下特点:
(一)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姻亲、血亲和配偶;
(二)亲属之间都有着特定的不可更改的身份,这种身份都有着特定的称谓,而称谓标志着彼此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
(三)亲属是一种含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亲属法调整的亲属关系,实际上只是指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关系,如具有配偶身份的配偶关系,具有亲子身份的亲权关系和其他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主体
在我国,近亲属关系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有着特定的身份和法律上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是亲属权的主体,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其他一般亲属,尽管有人们习惯的亲属称谓,但并未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在亲属法调整的范围之内,不享有亲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