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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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 |||
; 撫養·監護 | |||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監護]]的權利和義務; | |||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權利和義務; | |||
; 繼承 | |||
兄弟姐妹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 |||
; 宣告 | |||
兄弟姐妹之間互有[[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一方被宣告失蹤後的[[財產代管權]]等。 | |||
[[Category:親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