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恢復: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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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恢復]],即[[監護人資格]]之恢復,是監護人資格被依法[[監護撤銷|撤銷]]之後又被恢復的制度。監護人資格被依法撤銷之後又被恢復的情況,主要表現在被監護人是子女或者是父母的情形。
<onlyinclude>[[監護恢復]],即[[監護人資格]]之恢復,是監護人資格被依法[[監護撤銷|撤銷]]之後又被恢復的制度。監護人資格被依法撤銷之後又被恢復的情況,主要表現在被監護人是子女或者是父母的情形。</onlyinclude>


 父母與子女之間本來就有著最密切的血緣親情關係,擔任子女監護人的父母,或者擔任父母監護人的子女,因為過錯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資格。如果該父母或者子女對自己的過錯真心懺悔、願意改過的,法律應該給予其機會,讓其重新擔任監護人,這應該是對被監護人有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條對此作了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父母與子女之間本來就有著最密切的血緣親情關係,擔任子女監護人的父母,或者擔任父母監護人的子女,因為過錯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資格。如果該父母或者子女對自己的過錯真心懺悔、願意改過的,法律應該給予其機會,讓其重新擔任監護人,這應該是對被監護人有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條對此作了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2023年1月25日 (三) 12:13的最新版本

监护恢复,即监护人资格之恢复,是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之后又被恢复的制度。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之后又被恢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被监护人是子女或者是父母的情形。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来就有着最密切的血缘亲情关系,担任子女监护人的父母,或者担任父母监护人的子女,因为过错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资格。如果该父母或者子女对自己的过错真心忏悔、愿意改过的,法律应该给予其机会,让其重新担任监护人,这应该是对被监护人有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条对此作了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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