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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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場所,如寺廟、道觀、教堂、清真寺等,經合法登記,也可以登記為[[捐助法人]]。《[[民法總則]]》第92條第2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如不符合法人條件的,則登記為[[非法人組織]]。</onlyinclude> | * 宗教場所,如寺廟、道觀、教堂、清真寺等,經合法登記,也可以登記為[[捐助法人]]。《[[民法總則]]》第92條第2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如不符合法人條件的,則登記為[[非法人組織]]。</onlyinclu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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