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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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解散和清算等有具體規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解散和清算等有具體規定。
===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Transclude: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1月27日 (五) 08:35的版本

{{分类|PAGENAME}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等有具体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人投资的企业,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人也没有开办另外的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在申请企业注册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对其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时候,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