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組織: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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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點 ==
== 特點 ==


 廣泛存在的是農村中的專業合作社,即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廣泛存在的是農村中的專業合作社,即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 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在城市,隨著下崗、失業人員等群體的形成,個人出資、合作經營日益增多,工業、消費、保險、住宅、社區服務等合作經濟組織也大量湧現,其特點是:
 在城市,隨著下崗、失業人員等群體的形成,個人出資、合作經營日益增多,工業、消費、保險、住宅、社區服務等合作經濟組織也大量湧現,其特點是:
# 合作者自願聯合, 社、退社自由;
# 合作者自願聯合, 社、退社自由;
# 合作社資本來源於成員的公平出資,不接受非合作成員的投資;
# 合作社資本來源於成員的公平[[ 出資]] ,不接受非合作成員的投資;
# 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而不是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
# 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而不是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
# 成員共同參與管理和勞動,分配是按交易量或惠顧額返回利益,而不是僅憑出資來分曲利潤;
# 成員共同參與管理和勞動,分配是按交易量或惠顧額返回利益,而不是僅憑出資來分曲利潤;
#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成員間的互利互惠。
#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成員間的互利互惠。


 這些特點體現著「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比起公司僅憑出資決定分配、私營企業「老闆一人說了算」的做法要合理,比起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更穩定。最重要的是,合作經濟不是私有制,它雖然承認入股勞動者的個人所有權,但合作社的所有生產資料均由入股的全體勞動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生產資料中的共同積累由全體勞動者共同所有,謀求的是共同富裕,所以,它是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合作經濟與其他公有制經濟一起在國民經濟中處於主體地位。
 這些特點體現著「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比起公司僅憑出資決定分配、私營企業「老闆一人說了算」的做法要合理,比起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更穩定。最重要的是,合作經濟不是[[ 私有制]] ,它雖然承認入股勞動者的個人所有權,但合作社的所有生產資料均由入股的全體勞動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生產資料中的共同積累由全體勞動者共同所有,謀求的是共同富裕,所以,它是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合作經濟與其他公有制經濟一起在國民經濟中處於主體地位。


== 分類 ==
== 分類 ==

2023年1月28日 (六) 11:38的版本

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特点

广泛存在的是农村中的专业合作社,即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在城市,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形成,个人出资、合作经营日益增多,工业、消费、保险、住宅、社区服务等合作经济组织也大量涌现,其特点是:

  1. 合作者自愿联合,入社、退社自由;
  2. 合作社资本来源于成员的公平出资,不接受非合作成员的投资;
  3. 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
  4. 成员共同参与管理和劳动,分配是按交易量或惠顾额返回利益,而不是仅凭出资来分曲利润;
  5. 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成员间的互利互惠。

这些特点体现著“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比起公司仅凭出资决定分配、私营企业“老板一人说了算”的做法要合理,比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更稳定。最重要的是,合作经济不是私有制,它虽然承认入股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但合作社的所有生产资料均由入股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中的共同积累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谋求的是共同富裕,所以,它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合作经济与其他公有制经济一起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

分类

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事业区分,有以承包经营土地权入股为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从入股的出资形式区分,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也有以资金入股的。

设立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按照该法规定,成立合作社,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符合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系一种特别法人,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或者依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别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它归类为特别法人,该法第100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