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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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
商業秘密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産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爲作爲不正當競爭行爲予以禁止是 | 商業秘密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産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 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爲作爲[[ 不正當競爭行爲]] 予以禁止 。 | ||
== 特徵 == | |||
; (一)是一種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 |||
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圖像為載體,也可能以實物為載體,還可能存在於人的大腦或操作方式中。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 |||
; (二)不為公眾所知悉、僅限於一定範圍內的人知悉。 | |||
; (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 |||
權利人, 是 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 |||
; (四)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 |||
; (五)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 |||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 必 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 |||
# 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 |||
# 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 |||
# 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 |||
# 簽訂[[保密協議]]; | |||
# 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 要 求; | |||
# 確保信息秘密 的 其他合理措施 。 | |||
此外,商業秘密還具有使用權可以轉讓、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內容廣泛等特點。 | |||
=== 與專利、商標之區別 === | |||
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注册商標]],它可以爲多個權利主體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開發,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譯他人商業秘密等。 | |||
== 參見 == | == 參見 == |
2023年10月9日 (一) 06:54的最新版本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特征
- (一)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 (二)不为公众所知悉、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
- (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四)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五)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签订保密协议;
-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与专利、商标之区别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