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異議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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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異議之訴''' ,是指案外人爲了維護自身財産權益,向執行法院提出的請求對執行標的物實體權利歸屬作出判定,並停止[[執行]]該標的物的[[訴訟]]。
<onlyinclude>[[ 案外人異議之訴]] ,是指案外人爲了維護自身財産權益,向[[ 執行法院]] 提出的請求對[[ 執行標的物]][[ 實體權利]] 歸屬作出判定,並停止[[執行]]該標的物的[[訴訟]]。</onlyinclude>


==  程序 ==
==  與類似概念之聯繫與區別 ==


 案外人異議之 訴的程序規範是:
=== 案外人異議之 聯繫 ===
* '''起訴''':起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執行法院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執行標的異議]]作出駁回裁定後15日內。
* '''管轄''':[[管轄]]法院爲執行法院。
* '''當事人''':應當以案外人爲原告,申請執行人爲被告,如果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則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如果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主張,可以列其爲第三人。
* '''審理程序''':應當依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案外人異議之 審理 期間 法院不得 對執行 進行處分 申請執行 請求 法院 繼續執行並 供相應[[ 擔保]]的 ,法院可以准許
  《民訴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 案外人 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 異議之 日起15日內 查, 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 該標的的 執行 ;理由不成立 ,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 法院提 起訴訟。此即[[ 案外人異議]] 及案外人異議之訴 規定


== 判決 ==
===  案外人 再審 關係 ===
  
經過審理,認定 案外人 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决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駁回其訴訟 求。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 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並作出裁判。


[[Category:訴 ]]
按照《民訴法》第227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先由執行法院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初步審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區分不同情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提起訴訟以尋求救濟。
 
== 性質 ==
 
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案外人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時,可以通過異議之訴阻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性質有[[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救濟之訴]]等各種學說,其中形成之訴為通說。
 
== 當事人 ==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當事人是確定的。
 
=== 原告 ===
 
該訴的適格原告須為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執行依據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財產所有權人以及對該財產有管理權和[[處分權]]的人,如[[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因此,與執行當事人的一方對標的物有共有關係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該訴;案外人的債權人也可以代位提起異議之訴。
 
=== 被告 ===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適格被告須為執行債權人或其權利義務承受人。這裡的債權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和有執行依據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債權人有數人的,應將數個債權人列為[[必要的共同被告]],以達到排除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的目的。
 
{{Doubt|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共同被告。|疑有誤}}
 
如果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則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如果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主張,可以列其爲第三人。
 
== 起訴 ==
 
=== 事由 ===
 
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須具備異議原因,即對執行標的物有「有權或者其他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的權利」。無論案外人在執行標的物上存在的權利是否為物權,只要案外人不具有忍受強制執行的合法理由,就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結合民法的規定,案外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孳息]]收取權、[[債權]]、依法保全的標的物。
 
=== 時間 ===
 
一、案外人異議之訴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執行程序開始前提起的訴訟,為[[確認之訴]],非案外人異議之訴。
 
所謂[[執行程序終結]],是指:
* 在給付金錢的執行中是指對於執行標的物的執行程序終結,即標的物經[[拍賣]]、[[變賣]],價金已交付債權人;
* 在交付物的執行中,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交給債權人或解除債務人的佔有,使標的物歸債權人佔有,即為執行程序終結;
* 在[[保全執行]]中,如保全執行轉化為本案[[終局執行]](《查封規定》第4條)或者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則保全執行程序終結。
 
二、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提出以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為前置程序,因此,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或者「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就喪失了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權利。
 
=== 管轄 ===
 
案外人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避免因其他法院管轄造成案外人奔走於執行法院與受訴法院之間,有利於減輕訟累,同時也便於執行法院查明事實,作出判決。
 
=== 方式 ===
 
案外人按照民事審判程序提起異議之訴,起訴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訴狀中列明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或不許對特定標的物進行強制執行。
 
=== 效力 ===
 
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原則上不停止強制執行。但法院酌情或依申請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的,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 審理 ==
 
{{Doubt|案外人異議之訴依[[普通程序]]審理。|求證實}}案外人就其主張的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賴以存在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 裁判 ==
 
法院審理結束,如認為案外人異議之訴有理由的,應當作出對某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或撤銷其執行程序的判決{{Doubt|,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並作出裁判。|求證實}}
 
=== 效力 ===
 
法院認為案外人異議之訴成立並且判決生效後,執行程序就應停止,並且撤銷已經實施的執行行為。但執行標的物拍賣程序如已終結,而價金尚未交付債權人的,則不能撤銷已終結的拍賣程序。
 
== 參見 ==
 
* [[案外人異議]]
*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
 
[[Category:訴]]

2018年6月24日 (日) 09:15的最新版本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

与类似概念之联系与区别

与案外人异议之联系

《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按照《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先由执行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初步审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

性质

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案外人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时,可以通过异议之诉阻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救济之诉等各种学说,其中形成之诉为通说。

当事人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是确定的。

原告

该诉的适格原告须为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以及对该财产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因此,与执行当事人的一方对标的物有共有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该诉;案外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代位提起异议之诉。

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须为执行债权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这里的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有执行依据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债权人有数人的,应将数个债权人列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以达到排除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目的。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共同被告。[疑有误]

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主张,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起诉

事由

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须具备异议原因,即对执行标的物有“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无论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权利是否为物权,只要案外人不具有忍受强制执行的合法理由,就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结合民法的规定,案外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孳息收取权、债权、依法保全的标的物。

时间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程序开始前提起的诉讼,为确认之诉,非案外人异议之诉。

所谓执行程序终结,是指:

  • 在给付金钱的执行中是指对于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即标的物经拍卖变卖,价金已交付债权人;
  • 在交付物的执行中,执行法院将执行标的物交给债权人或解除债务人的占有,使标的物归债权人占有,即为执行程序终结;
  • 保全执行中,如保全执行转化为本案终局执行(《查封规定》第4条)或者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则保全执行程序终结。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以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置程序,因此,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丧失了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

管辖

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避免因其他法院管辖造成案外人奔走于执行法院与受诉法院之间,有利于减轻讼累,同时也便于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方式

案外人按照民事审判程序提起异议之诉,起诉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诉状中列明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不许对特定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

效力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原则上不停止强制执行。但法院酌情或依申请提供相当并确实的担保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审理

案外人异议之诉依普通程序审理。[求证实]案外人就其主张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赖以存在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结束,如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应当作出对某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或撤销其执行程序的判决,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求证实]

效力

法院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成立并且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就应停止,并且撤销已经实施的执行行为。但执行标的物拍卖程序如已终结,而价金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则不能撤销已终结的拍卖程序。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