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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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介绍贿赂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即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则无任何限定。
此外,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在促成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交易的实现。
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因介绍贿赂而从行贿方或者受贿方得到某种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犯介绍贿赂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