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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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当事人,诉讼法上,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者;实体法上,谓与特定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者,如买受人与出卖人,与买卖契约有直接关系,为买卖当事人。
类型
当事人,刑事案件中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之原告与被告;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中包括原告与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能力与资格
参见主条目:
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异。前者系指特定诉讼事件之当事人,就为该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之权能者而言,在受诉讼之方面,并须有为诉讼之责任,即有法律上之必要,始为适格;后者系指为民事诉讼之当事人而起诉或受诉之能力。 故当事人能力之有无,专依当事人本身之属性定之。而当事人适格,则应依当事人与特定诉讼标的之关系决定。
权利义务
当事人双方都是诉讼主体,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出庭义务
委托诉讼代理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使当事人便利,使他们能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民事生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要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就不必亲自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非常复杂、微妙,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双方感情破裂的程度作出正确判断。
-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尽量进行调解,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作出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