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達: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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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送达方式

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

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视为送达

在现实中,大量的直接送达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到达法院后,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可视为完成直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