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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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謂[[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所提出該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主張與意見<ref>《大辭海·法學卷(修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第407頁。</ref>。 | '''管轄權異議''',謂[[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所提出該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主張與意見<ref>《大辭海·法學卷(修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第407頁。</ref>。 | ||
法院有時可能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為了使當事人有機會向法院表達關於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為了使法院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的決定,使法律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適用, | {| class="wikitable" style="width: 18em; float: right; margin-left: 1em;" | ||
|+管轄權異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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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width: 12em; " | 本案當事人,通常為被告;<br />第三人無權提管轄權異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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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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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認異議成立,應裁定移送管轄或駁回起訴;如認異議不成立,應裁定駁回異議。 | |||
|} 法院有時可能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為了使當事人有機會向法院表達關於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為了使法院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的決定,使法律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 》 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作出了規定,即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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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 | ==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 | ||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 |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 起[[15 日]] 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 | ||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法院行使管轄權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法院行使管轄權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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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提出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提出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 ||
== 參見 == | |||
* [[執行管轄異議]] | |||
== 參考文獻 == | == 參考文獻 == | ||
<references /> | <references /> |
2018年8月8日 (三) 07:59的最新版本
管辖权异议,谓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所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之主张与意见[1]。
主体 | 本案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第三人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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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
提出时限 | 提交答辩状期间; 即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
处理 | 如认异议成立,应裁定移送管辖或驳回起诉;如认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异议。 |
法院有时可能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主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法院行使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参见
参考文献
- ↑ 《大辞海·法学卷(修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第4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