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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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享有的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加害人负有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义务。
行使
究竟是否行使这种权利,在于受害人即权利人的意志。受害人愿意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不愿意行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任何人都无权强制其行使。因而,由权利人行使权利,当然就是当事人主义,而非职权主义。当事人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能依职权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之后,加害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在何种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由法院依据案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