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工作時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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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縮短工 作 時 間]] , 簡稱'''縮短工時''',係指 根據 法律規定在特殊情 形 下 實行 的工作時間少於標 準 工作 時間 長度 的工時制度,即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時數少於8小時 或 者 每週工作 的時 數少 於40小時,主要適用於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勞動者。 | |||
1995年勞動部《〈國務院關 於 職工 工作 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40小時 的 基礎上再適當縮短 工 作 時 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 | |||
== 適用 == | == 適用 == | ||
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 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 ||
; (1) 從事特定工作崗位的勞動者。 | |||
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的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應少於8小時。如: | |||
* 煤礦井下作業實行四班6小時工作制; | |||
* 紡織企業實行“四班三運轉”的工時制度; | |||
* 從事有毒害作業的勞動者,根據生產的特點條件可以實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也可以實行每日工作6小時或7小時工作制,還可以實行“定期輪流脫離接觸”制,即工人每年輪流脫離原作業崗位一定的時期,脫離期滿後回原崗位工作; | |||
* 建築、冶煉、地質勘探、森林採伐、裝卸搬運等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行業,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實行不同形式的縮短工作時間。 | |||
; (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 |||
夜班工作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從事勞動或工作的時間。在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其日工作時間比標準工作時間縮短1小時,同時按照規定發給夜班津貼。 | |||
;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職工。 | |||
哺乳時間是指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哺乳不滿一週歲的嬰兒所佔用的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 |||
; (4) [[ 未成年 工]] 等 | |||
2019年8月6日 (二) 08:42的最新版本
工时 | 标准工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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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 | 不定时工时 | |
综合计算工时 | ||
计件工时 | ||
非全日制工时 | ||
缩短工时 | ||
延长工时 |
缩短工作时间,简称缩短工时,系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主要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
1995年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适用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
- (1) 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如:
- 煤矿井下作业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
- 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
- 从事有毒害作业的劳动者,根据生产的特点条件可以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也可以实行每日工作6小时或7小时工作制,还可以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定的时期,脱离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
- 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行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实行不同形式的缩短工作时间。
-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夜班工作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在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时间缩短1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所占用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4) 未成年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