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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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

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效力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二)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三)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

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

最后,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