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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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權,屬於廣義的[[勞動保護權]]範疇,是指勞動者經過一定時間的勞動之後,獲得充分的[[休息]]的權利。 | |||
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法》統一規定了勞動者[[公休假日]]、[[法定節日]]、[[年休假]]等休假制度,並對用人單位隨意安排[[加班加點]]作了嚴格的限制。此外,國家要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增設療養院、休養院、文化宮、俱樂部、運動場、圖書館等,使勞動者對休息權的享受能獲得更加豐富的內容。 | |||
== 參見 == | |||
* [[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