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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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届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爲]]。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届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爲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等。
== 立法 ==


== 協商 解除 ==
  關於勞動合同 解除 制度,有解僱保護單獨立法與綜合立法兩種模式。


  用人 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 法對 雙方協商 勞動 合同沒有規 實體、程序上 限定條件 只要雙方達成一致 內容、形式、程序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規 ,該 除行爲有效 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 除動議的 用人單位應向 勞動 者支付 解除勞動 合同的[[ 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
; 解僱保護 獨立法
僱保護單獨立 模式,僅 對解 僱行為及其後果,基於限制解僱以保障 勞動 者職業安 定的 價值取向進行專門立法 勞動者因僱主有[[過錯]]而[[被迫辭職]] 作為[[推 定解 僱]]也納入其中 其典型 《[[聯邦德國 僱保護法]]》 《[[比利時僱傭合同法]]》、《[[日本 勞動 合同法]]》也採用這種模式。至於協議 解除 勞動 者非因僱主過錯而主動辭職,則被規定在[[ 民法]]


== 用人單位單 方解除 ==
; 綜合立法
綜合立法模式的價值取向有兩個 面:一方面是保障勞動者自由流動,此為協議 解除 和辭職制度的主要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是保障勞動者職業安定,此為解僱(包活推定解僱)的主要價值取向。儘管如此,在這種立法模式中,[[解僱保護]]制度仍然是立法的重點。


'''用 單位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 律規定 條件時 用人單位享有單方 解除 無須雙方 商達成一致意見
; 中華 民共和國
我國對勞動合同 解除 制度採取的是綜合立法模式,而不是解僱保護單獨立法模式。 勞動合同 未被納入《[[合同 ]]》 調整範圍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勞動合同 解除 制度採用綜合立法模式 ,協 議解除、解僱和辭職都納入其中 <ref>{{王全興著勞動法|214}}</ref>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 分類 ==


  用人單位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三種情况: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協議解除與 單方解除
{{Collapsed box| 勞動合同 之解除與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 協議解除 ===


=== 過錯性 解除 ===
{{Main|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對這種解除方式一般不規定條件,只要求 解除 合同的合意在內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過錯性 解除''',即在 勞動者 有過錯性情形時, 用人單位 有權單方 解除 勞動合同
協議 解除 還有必要進一步劃分為 勞動者 提議的協議解除和 用人單位 提議的協議 解除 ,因為二者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差異


  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 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 解除 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於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 解除 ===


勞動 者有下列情形 一的,用人 位可以 解除 勞動合同:
{{Main| 勞動 合同 之單 解除}}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非過錯性 解除 ===
  單方 解除 ,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立法要求,當事人應當以要式行為行使其單方解除權。


'''非過錯性 解除''' ,即勞動者 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用人單位 在符 合法 定的情形下 履行 律規 定的 程序後 權單 方解除 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又可作以下分類:
* 按照行使單方 解除 權是否需要預告 可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 時解除]]。
* 按照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 勞動者 單方解除]](通常稱辭職)和[[用 單位解除]](通常稱辭退或解僱)。 用人單位 單方解除還可分為單個辭退(又稱單個解僱)和[[裁員]](又稱集體辭退或集體解僱)
* 按照 同解除條件的依據是 法規 還是合同 可分為 法定 解除與約定解除。
* 按照導致合同解除 原因中是否含 當事人過錯的不同,可分為有過錯解除與無過錯 解除。


  適用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參見 ==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合同]]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義務或者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義務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還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 參考文獻 ==
{{Reflist}}


=== 裁員 ===
[[Category: 解除合同]]
 
'''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參見主條目:[[ 裁員]]
 
== 勞動者單方 解除 勞動合同 ==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况:
 
=== 預告解除 ===
 
'''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兩種預告解除:
#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違法、違約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强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參見 ==
 
* [[勞動 合同]]

2020年7月3日 (五) 08:03的最新版本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立法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有解雇保护单独立法与综合立法两种模式。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

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仅对解雇行为及其后果,基于限制解雇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的价值取向进行专门立法,劳动者因雇主有过错被迫辞职,作为推定解雇也纳入其中。其典型如《联邦德国解雇保护法》,《比利时雇佣合同法》、《日本劳动合同法》也采用这种模式。至于协议解除和劳动者非因雇主过错而主动辞职,则被规定在民法中。

综合立法

综合立法模式的价值取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此为协议解除和辞职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此为解雇(包活推定解雇)的主要价值取向。尽管如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中,解雇保护制度仍然是立法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而不是解雇保护单独立法模式。劳动合同未被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协议解除、解雇和辞职都纳入其中。[1]

分类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之解除与补偿
分类 适用情形 补偿
劳动合同之解除 协议解除 劳动者提议之协议解除 无补偿
用人单位提议之协议解除 有补偿
单方解除 辞职 预告辞职 一般预告辞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无补偿
试用期内预告辞职 提前3日通知
即时辞职 随时通知即时辞职
  1. 用人单位未依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于违背真实意思之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之其他情形。
有补偿
无须通知即时辞职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辞退 即时辞退 过错性辞退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而拒不改正;
  4.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于违背真实意思之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补偿
经试用不合格而即时辞退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预告辞退 一般预告辞退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之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有补偿
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之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协议解除还有必要进一步划分为劳动者提议的协议解除和用人单位提议的协议解除,因为二者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差异。

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又可作以下分类: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 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

参见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2: 214. ISBN 978-7-5197-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