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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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追索

追索权行使的例外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