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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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决策程序

从实践中来看,非上市公司章程中通常对关联交易事项未做约定,而上市公司章程则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能够减少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机会。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者股东应当回避。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使得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平面对关联交易,这也为关联交易的审议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环境。

重点审议制度

二是重点审议制度。从实践中来看,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类:

  • 其一,公司本身并无需求的关联交易,该种关联交易的发生纯粹为了交易对方的利益;
  • 其二,价格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该种关联交易虽为公司所需要,但交易价格背离市场价格,有失公允。

为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应当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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