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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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限制的高消费行为类型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下列行为:
-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旅游、度假;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启动
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自行依职权启动。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
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有关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
违反限制令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除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执行根据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