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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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將[[小額案件]]定義爲:標的數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小額案件時,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對小額案件的[[民事判決|判决]]提出[[上訴]]。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將[[小額案件]]定義爲:標的數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小額案件時,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對小額案件的[[民事判決|判决]]提出[[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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