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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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 自然人]]生活 民事活 的中心 所。
'''住所''',是 [[ 民事主體]]生活 、經營、進行 民事活 主要基地或 中心 場所。自然人的住所通常指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處 所。


== 法律意 ==
== 法律意 ==


 住所是 定自然人各 私法 关系 效力的基本法律依 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确 债务 履行地、 管辖 主管地, 等。
 住所 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 [[ 自然人]] 項[[ 私法 關係]] 效力的基本法律依 如可作為確定自然人的失蹤地點、決 債務 履行地 點、確定[[訴訟管轄地]]、[[繼承]]開始的地點 、法 律文書[[送達]]的 點、 主管地 等。[[涉外案件]]中 住所還可作為適用法律的準據 等。


== 住所之 定 ==
== 住所之 定 ==


===  所在地 ===
===  籍 ===


  按照 《民法 通则 第15条规 自然人以其 户籍 在地 的居 住地为 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 典]] 第25條規 :「 自然人以 戶籍登記或者 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 不一致 ,經常 所視為 住所。


 自然人在 立生活之前,一般 父母 成一“ ”。父母住所也就是 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 于[[ 籍]],故自然人未 将户 出父母之“ ”前,基本上不可能 有自己 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 徙自由]]原 ,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 定。但在我 既有 制下,住所依附于 籍,而 更受到 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 定自由受到 大限制。
 自然人在 立生活之前,一般 父母 成一“ ”。父母住所也就是 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 于[[ 籍]],故自然人未 將戶 出父母之“ ”前,基本上不可能 有自己 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 徙自由]]原 ,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 定。但在我 既有 制下,住所依附于 籍,而 更受到 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 定自由受到 大限制。


===  常居 住地 ===
===  常居 ===


 自然人可能 实际 不以住所 生活的中心 所。此 ,住所 定私法 关系 效力已 无实质 于住所地必 须与户 籍所在地一致,而 籍所 记载 的住所地又 限一 ,《民法 通则 第15条后 此作出 定:“ 常居 住地与 住所不一致的, 常居 住地视为 住所。”所 谓“经常居住 ”,依照《民通意见》第9条的解释,是指以长期 住为目的,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 另外, 自然人由其 籍所在地 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 常居住地的,仍以其 原户 籍所 在地为 住所。
 自然人可能 實際 不以住所 生活的中心 所。此 ,住所 定私法 關係 效力已 無實質 于住所地必 須與戶 籍所在地一致,而 籍所 記載 的住所地又 限一 ,《民法 第25條後 此作出 定:“ 常居 所與 住所不一致的, 常居 所視爲 住所。”
 
一般認為,自然人離開住 所地 最後連續 住1 年以上的地方 ,為經常居所,但住院就醫、工作派遣等的除外 。自然人由其 籍所在地 後尚未落戶 又無經 常居住地的,仍以其 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 住所。
 
== 參見 ==
 
* [[居所]]

2023年1月17日 (二) 10:06的最新版本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生活、经营、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自然人的住所通常指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律意义

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是确定自然人各项私法关系空间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据,如可作为确定自然人的失踪地点、决定债务履行地点、确定诉讼管辖地继承开始的地点、法律文书送达的地点、登记主管地等。涉外案件中,住所还可作为适用法律的准据等。

住所之确定

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在独立生活之前,一般与父母构成一“户”。父母住所也就是该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应登记于户籍,故自然人未将户口迁出父母之“户”前,基本上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迁徙自由原则,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设定。但在我国既有体制下,住所依附于户籍,而户籍变更受到严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设定自由受到极大限制。

经常居所

自然人可能实际上并不以住所为生活的中心场所。此时,住所对于确定私法关系空间效力已无实质意义。鉴于住所地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而户籍所记载的住所地又仅限一处,《民法典》第25条后段对此作出变通规定:“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一般认为,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所,但住院就医、工作派遣等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落户,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