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毀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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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1日 (五) 03:03的最新版本

明示毁约预期违约之一种,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等。

(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法律后果

如果另一方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法律允许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前选择各种违约补救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但应当看到,履行期前的责任和履行期到来后的责任仍然是有区别的。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定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再如,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届至,非违约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等于加速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