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无编辑摘要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5个中间版本) | |||
第1行: | 第1行: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 '''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 ||
== 類型 == |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 包括 : | |||
# [[配偶]] | # [[配偶]] | ||
# [[子女]] | # [[子女]] | ||
# [[父母]] | # [[父母]] | ||
# 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 # 對[[ 公婆]] 、[[ 岳父母]]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 喪偶 兒媳]]和[[女婿]]。 | ||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 ||
第9行: | 第13行: | ||
== 權利 == | == 權利 == | ||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 ;[[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弃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 ||
== 參見 == | == 參見 == | ||
*[[第二順序繼承人]] | *[[第二順序繼承人]] |